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引发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大数据杀熟等纠纷有了明确的实体裁判与诉讼程序规则,标志着AI行业应用从野蛮生长迈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AI换脸拟声侵权裁判规则明确
《意见》共分5部分24条,聚焦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涉人工智能审判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发布会上表示,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对AI换脸拟声侵权责任的认定作出详细说明。
利用AI技术实施换脸、拟声侵害他人肖像权、声音权益的行为,裁判规则明确了三层次责任划分:AI技术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使用者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需承担连带责任;使用者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平台方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这意味着AI换脸工具的开发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完全免责,需要对明显指向侵权的用途承担注意义务。声音权益的保护将声音与肖像并列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AI拟声技术用于冒充名人带货、伪造语音诈骗等场景将面临明确的法律追责。
对于AI换脸的合理使用边界,《意见》明确了新闻报道、公共利益、个人学习研究等情形下的免责条件。技术提供者需在产品中建立可追溯的使用记录机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使用者身份信息配合调查。
“AI幻觉”侵权与大数据杀熟规制
生成式AI产生的”幻觉”输出——即AI编造虚假信息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或财产损失的问题,《意见》给出了裁判路径。AI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导致虚假信息传播侵害他人权益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规则要求AI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环节建立安全过滤与事实核查机制。
“大数据杀熟”方面,《意见》明确经营者利用AI算法对消费条件相同的用户实行差别定价,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差价。算法决策的透明度要求被纳入裁判考量因素——经营者拒绝解释定价算法逻辑的,可推定其存在差别定价行为。这一规则直接影响电商平台、出行平台等算法定价密集型行业的运营模式。
数据收集与使用方面,《意见》强调处理个人信息用于AI训练需取得明确授权。以”改善服务”等模糊条款获取的数据,不能直接用于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将成为AI企业面临的核心合规风险点。
自动驾驶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自动驾驶场景的责任认定是《意见》的又一重点。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赔偿责任不因自动驾驶功能启用而免除。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对系统缺陷承担产品责任。这意味着车企不能以”系统自主决策”为由规避交通事故责任,L3至L4级自动驾驶车辆在法律层面仍由车辆所有者承担首要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见》回应了AI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行业关切。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具备作品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人类在AI辅助创作中进行了实质性智力投入并对最终内容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该内容可认定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进行智力投入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裁判标准为AI辅助创作的法律认定提供了清晰边界。
AI训练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意见》认定在合理范围内且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构成合理使用。但需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具体标准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规则平衡了AI产业发展与版权人利益,为AI模型训练的数据使用建立了法律框架。
司法文件对AI产业创新的影响
《意见》在划清法律”红线”的同时强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司法裁判既要在个案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避免过度规制阻碍技术创新。
这一文件的出台时机正值全球AI治理进入深水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Volker Turk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63届会议上警告AI对人类构成”存续威胁”,呼吁在”为时已晚之前”建立AI安全保障措施。OpenAI首席科学家Jakub Pachocki也在9月6日发表文章,警告当前没有任何AI实验室真正解决了模型对齐和安全监测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最高法出台的裁判规则为全球AI治理提供了司法层面的”中国方案”。
对企业的影响体现在合规体系建设的紧迫性上。AI服务提供者需在产品上线前完成安全评估、内容审核机制搭建、用户协议修订、数据来源合规审查等准备工作。特别是涉及AI换脸、拟声功能的产品,需建立用户身份核验、使用日志留存、侵权投诉快速响应等机制。算法定价企业需准备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性说明材料,应对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举证要求。
行业层面,《意见》的出台加速了AI伦理与治理标准化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这是为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发展贡献的”中国司法智慧”。裁判规则的明确让AI企业在创新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也为技术探索留出了合理空间。从产业实践看,合规先行已成为AI企业生存的基本前提,技术能力与合规能力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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